|
|||||
江苏新沂的一个女孩子因为与跟四川网友发生矛盾,竟然在自己的QQ空间里发了一篇题目为《恭喜四川发生大地震》的帖子,对汶川大地震中受灾的群众进行嘲笑。6月5日,这名女孩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。(据6月7日《现代快报》报道) 看了这条新闻,着实吃惊。第一个吃惊在于,这位女孩如此言论,也真够无知、无良的;第二个吃惊在于,固然说了错话,但竟因言获“罪”,被施以治安拘留3日处罚,也离谱了点。 在我以为,人之思想自由,是绝对的,无限制,因为纯属私域;而人之言论自由、行动自由,因为可能发生社会影响,则自由度是相应递减的,多是要受限制的,而这个限制因素,可能是来自法律,也可能是来自道德。故而,尤其在公共场域之言论、行动,理应负起责任,而非不经大脑。 这位女孩,因为发布错误言论,结果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3日;公安机关的逻辑,也就在于考量到了“社会危害性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条明文规定:“扰乱公共秩序,妨害公共安全,侵犯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妨害社会管理,具有社会危害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” 但是第一,必须明晰的是,这名女孩错误言论的发表场域,是个人QQ空间,——本就是个公域、私域的界定上存在争议的东西。好比一个人站在家门口——不是室内,——但也不是大街上,“指天骂地”了一番,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呢?如果不是部分网民发起“网络通缉”、“人肉引掣”搜索,一个普通小女孩的个人QQ空间而已,能有多大关注度?社会影响有多大呢? 要是依着这个逻辑,诸如街头谩骂、网上时见的地域歧视,当然首先不对;但是,是否也该逐一拘留呢?…… 其二,根据报道的介绍,这名女孩“1990年11月生,还不足18岁”;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: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:……(二)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,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……” 敢问公安机关对这名女孩施以治安拘留3日的处罚,法律依据何在呢? 这名女孩确实说了错话。但是道德的归道德,法律的归法律。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可以对其进行道德谴责;但绝对不是混淆界限,由法律来越俎代庖。西哲伏尔泰曾说:“我不赞同你的观点,但我誓死捍卫你发表观点的权利”;化用之,我所要申明的是:我坚决反对这名女孩的无知、无良错误言论,但是,却不得不坚持“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”(初次违反治安管理)女孩——“不”被“执行行政拘留处罚”的法定权利。 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来说,“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”,恐怕要远比“一棍子打死”有价值的多! |
|||||
编辑 收藏 举报 主题管理 | |||||
|
|||||
唉。可悲。 | |||||
编辑 回复此楼 举报 帖子管理 | |||||
|
|||||
杀了她 | |||||
编辑 回复此楼 举报 帖子管理 | |||||
|
|||||
算轻的。 那是中国的法律不够健全。 危害公共安全.好比说我恭喜你家死人了样。 不够成犯罪难道还允许放行吗? 没有道德犯罪这一条吗? 好象这个视频是在yutoube上传的 ,那是公共场所 言论自由没有底线吗? 要是对个人 。恐怕早已经真人PK了。 那她就没这么幸运了。。 建议是,劳教三年... 她父母已经不够资格去教养她了 |
|||||
编辑 回复此楼 举报 帖子管理 | |||||
|
|||||
我看楼上几位有点冲动。记住:感情永远代表不了法律。法律不问是非,只认条款。 | |||||
编辑 回复此楼 举报 帖子管理 | |||||
|
|||||
社会是复杂的 什么样的人都有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生观 价值观 一切都是呈链状的 | |||||
编辑 回复此楼 举报 帖子管理 | |||||
|
|||||
编辑 回复此楼 举报 帖子管理 | |||||
|
|||||
编辑 回复此楼 举报 帖子管理 | |||||